湖北理工学院学生会章程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会章程
(湖北理工学院第七次学生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3年11月18日通过)
简介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会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湖北理工学院学生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湖北省学生联合会。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审议和批准湖北理工学院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选举湖北理工学院学生会委员会,选举湖北理工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修改本会章程,讨论、决定应当由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湖北理工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是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大会的决议和决定,负责湖北理工学院学生会日常工作,对外代表湖北理工学院学生会。湖北理工学院学生会实行执行主席轮值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湖北理工学院学生会是湖北理工学院全体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本会接受湖北理工学院党委的领导,接受湖北理工学院团委的指导,充分依靠全校广大同学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发挥连接院系和同学之间的沟通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促进同学全面素质的提高,引导和带领同学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骨干人才。
第五条: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奋力推进新时代新征程学生会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充分发挥连接学校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保证同学与学校的沟通渠道畅通。在维护国家、人民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相互配合,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同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根据同学特点开展课外科技、文化、体育等健康有益的各种活动,培养同学的全面素质,努力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四)发展促进同学之间及院系之间的相互交流,发展我校与兄弟院校、社会各界的有益交流和友好关系。
第六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湖北理工学院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凡属湖北理工学院的在校本科生,且承认本会章程的全日制(中国)籍在校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本会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第十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三)会员享有申请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五)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各级组织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建议、要求及意见。
第十一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四)支持本会各级组织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种机构,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为本会有重大贡献的非本会会员,经常设代表会议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湖北理工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学生代表由基层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定期召开(周期为一年),召开须经学校党委和黄石市学生会批准,如遇特殊情况则由主席团提议,由学生会委员会讨论且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报校领导通过后,可提前或延后召开学生会代表大会。
(一)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由基层民主选举产生。
(二)代表名额不低于本会会员人数的1%。
(三)名额分配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校、学院学生会主要的学生代表不低于60%。
第十六条:学生代表大会有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湖北理工学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订本会章程。
(四)讨论及提议新一届校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五)讨论各项提案,向学生会及各职能部门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决议。
第十七条: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才能召开,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会议。
第四章 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
第十八条:湖北理工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以下简称常代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监督学生会的工作,行使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对学代会负责。
第十九条:常任代表由各代表团提名,经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酝酿产生建议人选名单,在大会通过后产生。建议人选应在大会代表中产生、熟悉学生会工作、能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常任代表职责,并充分体现代表性、广泛性。常任代表其代表更替须报常代会审核备案,常任代表任期与当届学生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条:常代会每月至少召集一次会议。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并主持。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一条:常代会有以下职权:
(一)负责监督评议学生会工作,决定主席团成员任免。
(二)监察学生会章程和工作条例等实施情况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决定部门机构组成人员调整等重大事项。
(四)代表学生会对竞选工作进行监督、评议和质询。
(五)决定学生会组织其他重大事项并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六)常代会不得代替学生会行使日常执行功能。
第五章 执行机构
第二十二条:学生会主席团是本会的组织工作、日常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二十三条:学生会主席团由执行主席一人,主席团成员四人组成,一名主席团成员需兼任湖北理工学院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主席团成员人数不可超过五人。
第二十四条:学生会主席团有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二)执行校党委、团委的相关决议,指导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
(三)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
(四)对学生会负责,听取各会员以及各种正规渠道来源的建议和意见,有义务回答提出的质询。
(五)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并负责。
(六)解释本章程并监督其实施
第二十五条:学生会主席团由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院(系)党组织同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校党委确定。经过学生代表大会,按民主程序产生,对学生会负责,并主持各种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执行主席有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湖北理工学院学生会和全体学生。
(二)提议任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三)提议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协调校院两级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五)制定和修改学生会工作职责、学生干部的考核、例会、值班制度及其他制度,并监督实行。
(六)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实施大会决议,行使大会赋予的职权以及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七)定期向常任代表委员会通报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八)筹备下次学代会。
第二十七条:学生会执行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委托主席主持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主席团聘请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或干部担任秘书长,秘书长负责指导和监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 学生会所属各职能部门
第二十九条:学生会所属职能部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会主席团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学生会常设部门有:心理健康部、秘书部、大学生服务中心、文体部、科创部。
第三十一条:部门负责人、部门工作人员均应面向全校公开招募遴选
第三十二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设一人,特殊情况,由部门提议,学生会主席团协商决定,可设两人。
第三十三条:各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工作,均以湖北理工学院学生会工作章程为准则。
第三十四条: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对主席团负责。
第三十五条:学生会主席团有责任指导、协助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各职能部门有义务及时向学生会主席团汇报情况,对无法正常完成学业,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或罢免。
第七章 教学院(系)学生会
第三十六条:教学院(系)学生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由教学院(系)竞选大会选举产生,对全院(系)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院(系)党总支领导,团总支及校学生会指导。
第三十七条:教学院(系)学生会设执行主席一人,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可设主席团成员2人协助工作。
第三十八条:教学院(系)学生会的工作组织接受校级学生会指导,教学院(系)学生会参与建议和批评校学生会的工作决策。
第三十九条:学生会每年至少一次通过集中会议及书面形式听取全部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
第四十条:校学生会每年进行一次对各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公开。
第八章 学生会成员及工作人员
第四十一条:学生会成员及工作人员是学生工作的基础力量,学生会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工作人员。
(一)主要学生会成员候选人必须符合多方面标准,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
(二)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
(三)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四十二条:学生会成员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会员的各项义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上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
(二)能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工作认真负责,勤奋踏实,能按时按质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具有民主作风,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能及时全面地反映同学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能正确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
(六)认真遵守学生会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学生会成员须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评价和考核。
(一)主要学生会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予以公布。
(二)针对学生会成员,学生会相关职能部门从多维度设置评价考核指标,全校同学参与评议。评议考核意见作为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每学期向常代会述职,接受学生代表和广大同学的评价,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第四十四条:在必要情况下,可按规定和程序对学生会骨干进行人事变动。对于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会成员,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四十五条:通过学生会骨干培训体系,提升学生会成员的领导力和履职能力,强化学生会队伍作风建设。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需学生会会议讨论,与校领导协商,经学代会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需学生会会议讨论,与校领导协商,经民主程序通过后,方可修改。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湖北理工学院学生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