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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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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理工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06     作者:    浏览次数: 编辑人:湖理青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 号)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基于共同兴趣爱好组织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等、自律互助类等。

第三条学生社团是实施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是新形势下凝聚青年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维护学校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秉承“明德、格物、经世、致用”的校训,发扬“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学校精神,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生社团工作,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第六条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统筹管理学生社团工作。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团委、人事处、教务处、保卫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学生社团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年审、指导教师选聘等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学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需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校团委负责具体指导全校学生社团工作。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承担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学生社团建设管理的具体事务等。

第三章 注册登记

第九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 20 以上学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学生社团成

员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具有开展该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学生社团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学校职能部门、教学院(部)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指导单位应具备指导社团的能力,熟悉学生社团工作,能对学生社团活动进行可行性认证和安全性把控;

(四)有至少 1 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学生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学生社团终止及其其他应有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学生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指导教师确认书及学生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每学年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学生社团成员构成、学生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予以注册登记,经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为 3 至 6 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 20 人的;

(三)连续半年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四)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五)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

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学生社团章程宗旨活动

的;

(十一)擅自与校外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的;

(十二)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注册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团体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学校外事部门统筹负责。

第十五条学校党委要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有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报告等。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八条党委学生工作部要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团委、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注重发挥各教学院部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 1 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 2 个学生社团。

第十九条党委学生工作部要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指导教师工作量计入教职工考核工作量,对于考核合格的指导教师按照 150 元/月(一个聘期按照 10个月计算)的标准发放指导费用。指导教师工作定期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指导教师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并纳入教职工职称职级评定、年度考核、相关评奖评优等的重要指标。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并按照要求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原则上每名学生最多加入 2 个学生社团。学生社团成员有权按照学生社团章程自由申请加入或退出学生社团,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财务制度,参与以及对所在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向管理部门反映所在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等。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实行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学生社团章程,选举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学生社团章程行使职权,选举和更换学生负责人候选人、审议学生社团工作报告、决定学生社团的变更、解散等事项、修改学生社团的章程、监督学生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学生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三条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 50%以内,未曾受到学校处理处分、因违规被撤销社团职务或对社团严重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等负面经历,未同时担任其他学生社团负责人,符合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在党委学生工作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递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学生社团骨干在业务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和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备案。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学生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开展大型活动或邀请校外组织、人员举办讲座等还应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报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及校团委审批。学生社团活动涉及外事的,应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向学校党委报批。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加强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做到事前有审批、事中有监督、事后有反馈。业务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要对社团活动进行把关,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应当执行学校相关规定,并报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备案。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七章 强化领导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委要压实主体责任,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党委学生工作部要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校团委要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做好学生社团管理部门组织改革的支持和保障。业务指导单位要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老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应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 20 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专项经费(该专项划入党委学生工作部经费中),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同时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应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处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学校原社团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中关于学生社团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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